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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施工圖審查要點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作者: 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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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規(guī)定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3.5.2 混凝土結構暴露的環(huán)境類別應按表 3.5.2(表略)的要求劃分。

3.5.3 設計使用年限為 50 年的混凝土結構,其混凝土材料宜符合表 3.5.3(表略)的規(guī)定。

4.1.2 素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15;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20;采用強度等級 400MPa 及以上的鋼筋時,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25。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 C40,且不應低于 C30。承受重復荷載的鋼筋混凝土構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30。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6.1.3 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級的確定,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在規(guī)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層框架部分所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 50%時,其框架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抗震墻的抗震等級可與其框架的抗震等級相同。

注:底層指計算嵌固端所在的層。

2 裙房與主樓相連,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外,相關范圍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板對應的相鄰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

3 當?shù)叵率翼敯遄鳛樯喜拷Y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與上部結構相同,地下一層以下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逐層降低一級,但不應低于四級。地下室中無上部結構的部分,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根據(jù)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四級。

4 當甲乙類建筑按規(guī)定提高一度確定其抗震等級而房屋的高度超過本規(guī)范表 6.1.2 相應規(guī)定的上界時,應采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

6.1.4 鋼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設置防震縫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防震縫寬度應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結構(包括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當高度不超過 15m 時不

應小于 100mm;高度超過 15m 時,6 度、7 度、8 度和 9 度分別每增加高度 5m、4m、3m 和 2m,宜加寬 20mm;

2) 框架-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 1)項規(guī)定數(shù)值的 70%,抗震墻結構房屋

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 1)項規(guī)定數(shù)值的 50%;且均不宜小于 100mm;

3) 防震縫兩側結構類型不同時,宜按需要較寬防震縫的結構類型和較低房屋高度確定縫寬。

2 8、9 度框架結構房屋防震縫兩側結構層高相差較大時,防震縫兩側框架柱的箍筋應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據(jù)需要在縫兩側沿房屋全高各設置不少于兩道垂直于防震縫的抗撞墻?棺矇Φ牟贾靡吮苊饧哟笈まD效應,其長度可不大于 1/2 層高,抗震等級可同框架結構;框架構件的內力應按設置和不設置抗撞墻兩種計算模型的不利情況取值。

6.1.5 框架結構和框架-抗震墻結構中,框架和抗震墻均應雙向設置,柱中線與抗震墻中線、梁中線與柱中線之間偏心距大于柱寬的 1/4 時,應計入偏心的影響。

甲、乙類建筑以及高度大于 24m 的丙類建筑,不應采用單跨框架結構;高度不大于 24m 的丙類建筑不宜采用單跨框架結構。

6.1.7 采用裝配整體式樓、屋蓋時,應采取措施保證樓、屋蓋的整體性及其與抗震墻的可靠連接。裝配整體式樓、屋蓋采用配筋現(xiàn)澆面層加強時,其厚度不應小于 50mm。

6.1.9 抗震墻結構和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中的抗震墻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宜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框支部分落地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應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

4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其框支層的樓層側向剛度不應小于相鄰非框支層樓層側向剛度的 50%;框支層落地抗震墻間距不宜大于 24m,框支層的平面布置宜對稱,且宜設抗震筒體;底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不應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 50%。

6.1.10 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的范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應從地下室頂板算起。

2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墻總高度的 1/10 二者的較大值。其他結構的抗震墻,房屋高度大于 24m 時,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兩層和墻體總高度的 1/10 二者的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 24m 時,底部加強部位可取底部一層。

3 當結構計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層的底板或以下時,底部加強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計算嵌固端。

6.1.14 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頂板應避免開設大洞口;地下室在地上結構相關范圍的頂板應采用現(xiàn)澆梁板結構,相關范圍以外的地下室頂板宜采用現(xiàn)澆梁板結構;其樓板厚度不宜小于 18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小于 C30,應采用雙層雙向配筋,且每層每個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 0.25%。

2 結構地上一層的側向剛度,不宜大于相關范圍地下一層側向剛度的 0.5 倍;地下室周邊宜有與其頂板相連的抗震墻。

3 地下室頂板對應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節(jié)點除應滿足抗震計算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之一:

1) 地下一層柱截面每側縱向鋼筋不應小于地上一層柱對應縱向鋼筋的 1.1 倍,且地下一層柱

上端和節(jié)點左右梁端實配的抗震受彎承載力之和應大于地上一層柱下端實配的抗震受彎承載力的

1.3 倍。

2) 地下一層梁剛度較大時,柱截面每側的縱向鋼筋面積應大于地上一層對應柱每側縱向鋼筋面積的 1.1 倍;同時梁端頂面和底面的縱向鋼筋面積均應比計算增大 10%以上;

4 地下一層抗震墻墻肢端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不應少于地上一層對應墻肢端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

6.1.15 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2 對于框架結構,樓梯間的布置不應導致結構平面特別不規(guī)則;樓梯構件與主體結構整澆時,應計入樓梯構件對地震作用及其效應的影響,應進行樓梯構件的抗震承載力驗算;宜采取構造措施,減少樓梯構件對主體結構剛度的影響。

3 樓梯間兩側填充墻與柱之間應加強拉結。

6.1.17 高強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 B 的規(guī)定。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

3.3.1 A 級高度鋼筋混凝土乙類和丙類高層建筑的最大適用高度應符合表 3.3.1-1 的規(guī)定。平面和豎向均不規(guī)則的高層建筑結構,其最大適用高度宜適當降低。

3.4.5 結構平面布置應減少扭轉影響。在考慮偶然偏心影響的規(guī)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樓層豎向構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A 級高度高層建筑不宜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 1.2 倍,不應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 1.5 倍;超過 A 級高度的混合結構及本規(guī)程第 10 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不宜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 1.2 倍,不應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 1.4 倍。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 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 之比,A 級高度高層建筑不應大于 0.9,超過 A 級高度的混合結構及本規(guī)程第 10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不應大于 0.85。

注:當樓層的最大層間位移角不大于本規(guī)程第 3.7.3 條規(guī)定的限值的 40%時,該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與該樓層平均值的比值可適當放松,但不應大于 1.6。

3.4.10 設置防震縫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7 結構單元之間或主樓與裙房之間不宜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設置防震縫,否則應采取可靠措施。

3.5.2 抗震設計時,高層建筑相鄰樓層的側向剛度變化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對框架結構,樓層與其相鄰上層的剛度比 γ1 可按式(3.5.2-1)計算,且本層與相鄰上層的比值不宜小于 0.7,與相鄰上部三層剛度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小于 0.8。

2 對框架-剪力墻、板柱-剪力墻結構、剪力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筒中筒結構,樓層與其相鄰上層的側向剛度比 γ2 可按式(3.5.2-2)計算,且本層與相鄰上層的比值不宜小于 0.9;當本層層高大于相鄰上層層高的 1.5 倍時,該比值不宜小于 1.1;對結構底部嵌固層,該比值不宜小于 1.5。

3.5.8 側向剛度變化、承載力變化、豎向抗側力構件連續(xù)性不符合本規(guī)程第 3.5.2、3.5.3、3.5.4 條要求的樓層,其對應于地震作用標準值的剪力應乘以 1.25 的增大系數(shù)。

二、結構分析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5.1.1 混凝土結構應進行整體作用效應分析,必要時尚應對結構中受力狀況特殊部位進行更詳細的分析。

5.1.2 當結構在施工和使用期的不同階段有多種受力狀況時,應分別進行結構分析,并確定其最不利的作用組合。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3.6.6 利用計算機進行結構抗震分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計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簡化計算與處理,應符合結構的實際工作狀況,計算中應考慮樓梯構件的影響。

2 計算軟件的技術條件應符合本規(guī)范及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闡明其特殊處理的內容和依據(jù)。

3 復雜結構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內力和變形分析時,應采用不少于兩個合適的不同力學模型,并對其計算結果進行分析比較。

4 所有計算機計算結果,應經(jīng)分析判斷確認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設計。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

4.3.14 跨度大于 24m 的樓蓋結構、跨度大于 12m 的轉換和連體結構、懸挑長度大于 5m 的懸挑結構,結構豎向地震作用效應標準值宜采用時程分析方法或振型分解反應譜方法進行計算。時程分析計算時輸入的地震加速度最大值可按規(guī)定的水平輸入最大值的 65%采用,反應譜分析時結構豎向地震影響系數(shù)最大值可按水平地震影響系數(shù)最大值的 65%采用,但設計地震分組可按第一組采用。

4.3.15 高層建筑中,大跨度結構、懸挑結構、轉換結構、連體結構的連接體的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不宜小于結構或構件承受的重力荷載代表值與表 4.3.15(表略)所規(guī)定的豎向地震作用系數(shù)的乘積。

5.1.8 高層建筑結構內力計算中,當樓面活荷載大于 4kN/m2 時,應考慮樓面活荷載不利布置引起的結構內力的增大;當整體計算中未考慮樓面活荷載不利布置時,應適當增大樓面梁的計算彎矩。

5.1.9 復雜高層建筑及房屋高度大于 150m 的其他高層建筑結構,應考慮施工過程的影響。

5.1.10 高層建筑結構進行風作用效應計算時,正反兩個方向的風作用效應宜按兩個方向計算的較大值采用;體型復雜的高層建筑,應考慮風向角的不利影響。

5.1.12 體型復雜、結構布置復雜以及 B 級高度高層建筑結構,應采用至少兩個不同力學模型的結構分析軟件進行整體計算。

5.4.2 當高層建筑結構不滿足本規(guī)程第 5.4.1 條的規(guī)定時,結構彈性計算時應考慮重力二階效應對水平力作用下結構內力和位移的不利影響。

三、基本構造要求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4.2.1 混凝土結構中的鋼筋應按下列規(guī)定選用:

2 梁、柱和斜撐構件的縱向受力普通鋼筋宜采用 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 鋼筋。

8.2.1 構件中普通鋼筋及預應力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構件中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鋼筋的直徑 d。

2 設計使用年限為 50 年的混凝土結構,最外層鋼筋的保護層厚度應符合表 8.2.1(表略)的規(guī)定;設計使用年限為 100 年的混凝土結構,最外層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表 8.2.1(表略)中數(shù)值的 1.4 倍。

8.3.1 當計算中充分利用鋼筋的抗拉強度時,受拉鋼筋的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基本錨固長度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普通鋼筋

2 受拉鋼筋的錨固長度應根據(jù)具體錨固條件按下列公式計算,且不應小于 200mm:

la = ζa lab (8.3.1-3)

3 當錨固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大于 5d 時,錨固長度范圍內應配置橫向構造鋼筋,其直徑不應小于 d/4;對梁、柱、斜撐桿狀等構件間距不應大于 5d,對板、墻等平面構件間距不應大于 10d,且均不應大于 100mm,此處 d 為錨固鋼筋的直徑。

8.4.2 軸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桿件的縱向受力鋼筋不得采用綁扎搭接。

8.4.4 縱向受拉鋼筋綁扎搭接接頭的搭接長度,應根據(jù)位于同一連接區(qū)段內的鋼筋搭接接頭面積百分率按下列公式計算,且不應小于 300mm。

ll = ζ1 la (8.4.4)

8.5.2 臥置于地基上的混凝土板,板中受拉鋼筋的最小配筋率可適當降低,但不應小于 0.15%。

9.1.11 (板柱結構)混凝土板中配置抗沖切箍筋或彎起鋼筋時,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

1 板的厚度不應小于 150mm;

2 按計算所需的箍筋及相應的架立鋼筋應配置在與 45°沖切破壞錐面相交的范圍內,且從集中荷載作用面或柱截面邊緣向外的分布長度不應小于 1.5h0(圖略);箍筋直徑不應小于 6mm,且應做成封閉式,間距不應大于 h0/3,且不應大于 100mm;

3 按計算所需彎起鋼筋的彎起角度可根據(jù)板的厚度在 30°~45°之間選;彎起鋼筋的傾斜段應與沖切破壞錐面相交(圖略),其交點應在集中荷載作用面或柱截面邊緣以外(1/2~2/3)h 的范圍內。彎起鋼筋直徑不宜小于 12mm,且每一方向不宜少于 3 根。

9.2.1 梁的縱向受力鋼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伸入梁支座范圍內的鋼筋不應少于 2 根。

2 梁高不小于 300mm 時,鋼筋直徑不應小于 10mm;梁高小于 300mm 時,鋼筋直徑不應小于

8mm。

3 梁上部鋼筋水平方向的凈間距不應小于 30mm 和 1.5d;梁下部鋼筋水平方向的凈間距不應小于 25mm 和 d。當下部鋼筋多于 2 層時,2 層以上鋼筋水平方向的中距應比下面 2 層的中距增大一倍;各層鋼筋之間的凈間距不應小于 25mm 和 d,d 為鋼筋的最大直徑。

9.2.4 在鋼筋混凝土懸臂梁中,應有不少于 2 根上部鋼筋伸至懸臂梁外端,并向下彎折不小于 12d。

9.2.6 梁的上部縱向構造鋼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梁端按簡支計算但實際受到部分約束時,應在支座區(qū)上部設置縱向構造鋼筋。其截面面積不應小于梁跨中下部縱向受力鋼筋計算所需截面面積的 1/4,且不應少于 2 根。該縱向構造鋼筋自支座邊緣向跨內伸出的長度不應小于 l0/5,l0 為梁的計算跨度。

9.2.11 位于梁下部或梁截面高度范圍內的集中荷載,應全部由附加橫向鋼筋承擔;附加橫向鋼筋宜采用箍筋。

9.3.1 柱中縱向鋼筋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縱向受力鋼筋直徑不宜小于 12mm;全部縱向鋼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 5%;

2 柱中縱向鋼筋的凈間距不應小于 50mm,且不宜大于 300mm;

3 偏心受壓柱的截面高度不小于 600mm 時,在柱的側面上應設置直徑不小于 10mm 的縱向構造鋼筋,并相應設置復合箍筋或拉筋;

4 圓柱中縱向鋼筋不宜少于 8 根,不應少于 6 根;且宜沿周邊均勻布置;

5 在偏心受壓柱中,垂直于彎矩作用平面的側面上的縱向受力鋼筋以及軸心受壓柱中各邊的縱向受力鋼筋,其中距不宜大于 300mm。

注:水平澆筑的預制柱,縱向鋼筋的最小凈間距可按本規(guī)范第 9.2.1 條關于梁的有關規(guī)定取用。

9.3.2 柱中的箍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箍筋直徑不應小于 d/4,且不應小于 6mm,d 為縱向鋼筋的最大直徑;

2 箍筋間距不應大于 400mm 及構件截面的短邊尺寸,且不應大于 15d,d 為縱向鋼筋的最小直徑;

3 柱及其他受壓構件中的周邊箍筋應做成封閉式;對圓柱中的箍筋,搭接長度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第 8.3.1 條規(guī)定的錨固長度,且末端應做成 135°彎鉤,彎鉤末端平直段長度不應小于 5d,d 為箍筋直徑;

4 當柱截面短邊尺寸大于 400mm 且各邊縱向鋼筋多于 3 根時,或當柱截面短邊尺寸不大于400mm 但各邊縱向鋼筋多于 4 根時,應設置復合箍筋;

5 柱中全部縱向受力鋼筋的配筋率大于 3%時,箍筋直徑不應小于 8mm,間距不應大于 10d(d為縱向受力鋼筋最小直徑),且不應大于 200mm。箍筋末端應做成 135°彎鉤,且彎鉤末端平直段長度不應小于箍筋直徑的 10 倍;

6 在配有螺旋式或焊接環(huán)式箍筋的柱中,如在正截面受壓承載力計算中考慮間接鋼筋的作用時,箍筋間距不應大于 80mm 及 dcor/5,且不宜小于 40mm,dcor 為按箍筋內表面確定的核心截面直徑。

9.4.8 剪力墻墻肢兩端應配置豎向受力鋼筋,并與墻內的豎向分布鋼筋共同用于墻的正截面受彎承載力計算。每端的豎向受力鋼筋不宜少于 4 根直徑為 12mm 或 2 根直徑為 16mm 的鋼筋,并宜沿該豎向鋼筋方向配置直徑不小于 6mm,間距為 250mm 的箍筋或拉筋。

9.7.1 受力預埋件的錨板宜采用 Q235、Q345 級鋼,錨板厚度應根據(jù)受力情況計算確定,且不宜小于錨筋直徑的 60%;受拉和受彎預埋件的錨板厚度尚宜大于 b/8,b 為錨筋的間距。

受力預埋件的錨筋應采用 HRB400 或 HPB300 鋼筋,不應采用冷加工鋼筋。

直錨筋與錨板應采用 T 形焊接。當錨筋直徑不大于 20mm 時宜采用壓力埋弧焊;當錨筋直徑大于 20mm 時宜采用穿孔塞焊。當采用手工焊時,焊縫高度不宜小于 6mm,且對 300MPa 級鋼筋不宜小于 0.5d,對其他鋼筋不宜小于 0.6d,d 為錨筋的直徑。

9.7.4 預埋件錨筋中心至錨板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 2d 和 20mm。預埋件的位置應使錨筋位于構件的外層主筋的內側。

預埋件的受力直錨筋直徑不宜小于 8mm,且不宜大于 25mm。直錨筋數(shù)量不宜少于 4 根,且不宜多于 4 排;受剪預埋件的直錨筋可采用 2 根。

對受拉和受彎預埋件(圖略),其錨筋的間距 b、b1 和錨筋至構件邊緣的距離 c、c1,均不應小于 3d 和 45mm。

對受剪預埋件(圖略),其錨筋的間距 b 及 b1 不應大于 300mm,且 b1 不應小于 6d 和 70mm;錨筋至構件邊緣的距離 c1 不應小于 6d 和 70mm,b、c 均不應小于 3d 和 45mm。

受拉直錨筋和彎折錨筋的錨固長度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第 8.3.1 條規(guī)定的受拉鋼筋錨固長度;當錨筋采用 HPB300 級鋼筋時末端還應有彎鉤。當無法滿足錨固長度的要求時,應采取其他有效的錨固措施。受剪和受壓直錨筋的錨固長度不應小于 15d,d 為錨筋的直徑。

(編者注:受力預埋件尚應滿足承載力計算的結果)

9.7.6 吊環(huán)應采用 HPB300 鋼筋或 Q235B 圓鋼,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吊環(huán)錨入混凝土的深度不應小于 30d 并應焊接或綁扎在鋼筋骨架上,d 為吊環(huán)鋼筋或圓鋼的直徑。

2 應驗算在荷載標準值作用下的吊環(huán)應力,驗算時每個吊環(huán)可按兩個截面計算。對 HPB300 鋼筋,吊環(huán)應力不應大于 65N/mm2;對 Q235B 圓鋼,吊環(huán)應力不應大于 50N/mm2。

3 當在一個構件上設有 4 個吊環(huán)時,應按 3 個吊環(huán)進行計算。

11.1.7 混凝土結構構件的縱向受力鋼筋的錨固和連接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 8.3 節(jié)和第 8.4 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縱向受拉鋼筋的抗震錨固長度 laE 應按下式計算:

2 當采用搭接連接時,縱向受拉鋼筋的抗震搭接長度 llE 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11.1.9 考慮地震作用的預埋件,應滿足以下規(guī)定:

1 直錨鋼筋截面面積可按本規(guī)范第 9 章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并增大 25%,且應適當增大錨板厚度。

2 錨筋的錨固長度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 9.7 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并增加 10%;當不能滿足時,應采取有效措施。

3 預埋件不宜設置在塑性鉸區(qū);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有效措施。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

3.2.2 各類結構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均不應低于 C20,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抗震設計時,一級抗震等級框架梁、柱及其節(jié)點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30;

2 筒體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 C30;

3 作為上部結構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樓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 C30;

4 轉換層樓板、轉換梁、轉換柱、箱形轉換結構以及轉換厚板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不應低于 C30;

5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 C40、不應低于 C30;

6 型鋼混凝土梁、柱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 C30;

7 現(xiàn)澆非預應力混凝土樓蓋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高于 C40;

8 抗震設計時,框架柱的混凝土強度等級,9 度時不宜高于 C60,8 度時不宜高于 C70;剪力墻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高于 C60。

3.9.5 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筑,當?shù)叵率翼攲幼鳛樯喜拷Y構的嵌固端時,地下一層相關范圍的抗震等 級應按上部結構采用,地下一層以下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逐層降低一級,但不應低于四級;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樓相關范圍且無上部結構的部分,其抗震等級可根據(jù)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四級。

3.9.6 抗震設計時,與主樓連為整體的裙房的抗震等級,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外,相關范圍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板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

3.10.1 特一級抗震等級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除應符合一級鋼筋混凝土構件的所有設計要求外,尚應符合本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6.3.7 框架梁上開洞時,洞口位置宜位于梁跨中 1/3 區(qū)段,洞口高度不應大于梁高的 40%;開洞較大時應進行承載力驗算。梁上洞口周邊應配置附加縱向鋼筋和箍筋(圖 6.3.7 略),并應符合計算及構造要求。

責任編輯:德勤鋼鐵網(wǎng) 標簽:結構施工圖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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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施工圖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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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規(guī)定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3.5.2 混凝土結構暴露的環(huán)境類別應按表 3.5.2(表略)的要求劃分。

3.5.3 設計使用年限為 50 年的混凝土結構,其混凝土材料宜符合表 3.5.3(表略)的規(guī)定。

4.1.2 素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15;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20;采用強度等級 400MPa 及以上的鋼筋時,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25。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 C40,且不應低于 C30。承受重復荷載的鋼筋混凝土構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30。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6.1.3 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級的確定,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在規(guī)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層框架部分所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 50%時,其框架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抗震墻的抗震等級可與其框架的抗震等級相同。

注:底層指計算嵌固端所在的層。

2 裙房與主樓相連,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外,相關范圍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板對應的相鄰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

3 當?shù)叵率翼敯遄鳛樯喜拷Y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與上部結構相同,地下一層以下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逐層降低一級,但不應低于四級。地下室中無上部結構的部分,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根據(jù)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四級。

4 當甲乙類建筑按規(guī)定提高一度確定其抗震等級而房屋的高度超過本規(guī)范表 6.1.2 相應規(guī)定的上界時,應采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

6.1.4 鋼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設置防震縫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防震縫寬度應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結構(包括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當高度不超過 15m 時不

應小于 100mm;高度超過 15m 時,6 度、7 度、8 度和 9 度分別每增加高度 5m、4m、3m 和 2m,宜加寬 20mm;

2) 框架-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 1)項規(guī)定數(shù)值的 70%,抗震墻結構房屋

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 1)項規(guī)定數(shù)值的 50%;且均不宜小于 100mm;

3) 防震縫兩側結構類型不同時,宜按需要較寬防震縫的結構類型和較低房屋高度確定縫寬。

2 8、9 度框架結構房屋防震縫兩側結構層高相差較大時,防震縫兩側框架柱的箍筋應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據(jù)需要在縫兩側沿房屋全高各設置不少于兩道垂直于防震縫的抗撞墻。抗撞墻的布置宜避免加大扭轉效應,其長度可不大于 1/2 層高,抗震等級可同框架結構;框架構件的內力應按設置和不設置抗撞墻兩種計算模型的不利情況取值。

6.1.5 框架結構和框架-抗震墻結構中,框架和抗震墻均應雙向設置,柱中線與抗震墻中線、梁中線與柱中線之間偏心距大于柱寬的 1/4 時,應計入偏心的影響。

甲、乙類建筑以及高度大于 24m 的丙類建筑,不應采用單跨框架結構;高度不大于 24m 的丙類建筑不宜采用單跨框架結構。

6.1.7 采用裝配整體式樓、屋蓋時,應采取措施保證樓、屋蓋的整體性及其與抗震墻的可靠連接。裝配整體式樓、屋蓋采用配筋現(xiàn)澆面層加強時,其厚度不應小于 50mm。

6.1.9 抗震墻結構和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中的抗震墻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宜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框支部分落地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應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

4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其框支層的樓層側向剛度不應小于相鄰非框支層樓層側向剛度的 50%;框支層落地抗震墻間距不宜大于 24m,框支層的平面布置宜對稱,且宜設抗震筒體;底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不應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 50%。

6.1.10 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的范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應從地下室頂板算起。

2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墻總高度的 1/10 二者的較大值。其他結構的抗震墻,房屋高度大于 24m 時,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兩層和墻體總高度的 1/10 二者的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 24m 時,底部加強部位可取底部一層。

3 當結構計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層的底板或以下時,底部加強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計算嵌固端。

6.1.14 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頂板應避免開設大洞口;地下室在地上結構相關范圍的頂板應采用現(xiàn)澆梁板結構,相關范圍以外的地下室頂板宜采用現(xiàn)澆梁板結構;其樓板厚度不宜小于 18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小于 C30,應采用雙層雙向配筋,且每層每個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 0.25%。

2 結構地上一層的側向剛度,不宜大于相關范圍地下一層側向剛度的 0.5 倍;地下室周邊宜有與其頂板相連的抗震墻。

3 地下室頂板對應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節(jié)點除應滿足抗震計算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之一:

1) 地下一層柱截面每側縱向鋼筋不應小于地上一層柱對應縱向鋼筋的 1.1 倍,且地下一層柱

上端和節(jié)點左右梁端實配的抗震受彎承載力之和應大于地上一層柱下端實配的抗震受彎承載力的

1.3 倍。

2) 地下一層梁剛度較大時,柱截面每側的縱向鋼筋面積應大于地上一層對應柱每側縱向鋼筋面積的 1.1 倍;同時梁端頂面和底面的縱向鋼筋面積均應比計算增大 10%以上;

4 地下一層抗震墻墻肢端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不應少于地上一層對應墻肢端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

6.1.15 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2 對于框架結構,樓梯間的布置不應導致結構平面特別不規(guī)則;樓梯構件與主體結構整澆時,應計入樓梯構件對地震作用及其效應的影響,應進行樓梯構件的抗震承載力驗算;宜采取構造措施,減少樓梯構件對主體結構剛度的影響。

3 樓梯間兩側填充墻與柱之間應加強拉結。

6.1.17 高強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 B 的規(guī)定。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

3.3.1 A 級高度鋼筋混凝土乙類和丙類高層建筑的最大適用高度應符合表 3.3.1-1 的規(guī)定。平面和豎向均不規(guī)則的高層建筑結構,其最大適用高度宜適當降低。

3.4.5 結構平面布置應減少扭轉影響。在考慮偶然偏心影響的規(guī)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樓層豎向構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A 級高度高層建筑不宜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 1.2 倍,不應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 1.5 倍;超過 A 級高度的混合結構及本規(guī)程第 10 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不宜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 1.2 倍,不應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 1.4 倍。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 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 之比,A 級高度高層建筑不應大于 0.9,超過 A 級高度的混合結構及本規(guī)程第 10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不應大于 0.85。

注:當樓層的最大層間位移角不大于本規(guī)程第 3.7.3 條規(guī)定的限值的 40%時,該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與該樓層平均值的比值可適當放松,但不應大于 1.6。

3.4.10 設置防震縫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7 結構單元之間或主樓與裙房之間不宜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設置防震縫,否則應采取可靠措施。

3.5.2 抗震設計時,高層建筑相鄰樓層的側向剛度變化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對框架結構,樓層與其相鄰上層的剛度比 γ1 可按式(3.5.2-1)計算,且本層與相鄰上層的比值不宜小于 0.7,與相鄰上部三層剛度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小于 0.8。

2 對框架-剪力墻、板柱-剪力墻結構、剪力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筒中筒結構,樓層與其相鄰上層的側向剛度比 γ2 可按式(3.5.2-2)計算,且本層與相鄰上層的比值不宜小于 0.9;當本層層高大于相鄰上層層高的 1.5 倍時,該比值不宜小于 1.1;對結構底部嵌固層,該比值不宜小于 1.5。

3.5.8 側向剛度變化、承載力變化、豎向抗側力構件連續(xù)性不符合本規(guī)程第 3.5.2、3.5.3、3.5.4 條要求的樓層,其對應于地震作用標準值的剪力應乘以 1.25 的增大系數(shù)。

二、結構分析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5.1.1 混凝土結構應進行整體作用效應分析,必要時尚應對結構中受力狀況特殊部位進行更詳細的分析。

5.1.2 當結構在施工和使用期的不同階段有多種受力狀況時,應分別進行結構分析,并確定其最不利的作用組合。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3.6.6 利用計算機進行結構抗震分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計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簡化計算與處理,應符合結構的實際工作狀況,計算中應考慮樓梯構件的影響。

2 計算軟件的技術條件應符合本規(guī)范及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闡明其特殊處理的內容和依據(jù)。

3 復雜結構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內力和變形分析時,應采用不少于兩個合適的不同力學模型,并對其計算結果進行分析比較。

4 所有計算機計算結果,應經(jīng)分析判斷確認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設計。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

4.3.14 跨度大于 24m 的樓蓋結構、跨度大于 12m 的轉換和連體結構、懸挑長度大于 5m 的懸挑結構,結構豎向地震作用效應標準值宜采用時程分析方法或振型分解反應譜方法進行計算。時程分析計算時輸入的地震加速度最大值可按規(guī)定的水平輸入最大值的 65%采用,反應譜分析時結構豎向地震影響系數(shù)最大值可按水平地震影響系數(shù)最大值的 65%采用,但設計地震分組可按第一組采用。

4.3.15 高層建筑中,大跨度結構、懸挑結構、轉換結構、連體結構的連接體的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不宜小于結構或構件承受的重力荷載代表值與表 4.3.15(表略)所規(guī)定的豎向地震作用系數(shù)的乘積。

5.1.8 高層建筑結構內力計算中,當樓面活荷載大于 4kN/m2 時,應考慮樓面活荷載不利布置引起的結構內力的增大;當整體計算中未考慮樓面活荷載不利布置時,應適當增大樓面梁的計算彎矩。

5.1.9 復雜高層建筑及房屋高度大于 150m 的其他高層建筑結構,應考慮施工過程的影響。

5.1.10 高層建筑結構進行風作用效應計算時,正反兩個方向的風作用效應宜按兩個方向計算的較大值采用;體型復雜的高層建筑,應考慮風向角的不利影響。

5.1.12 體型復雜、結構布置復雜以及 B 級高度高層建筑結構,應采用至少兩個不同力學模型的結構分析軟件進行整體計算。

5.4.2 當高層建筑結構不滿足本規(guī)程第 5.4.1 條的規(guī)定時,結構彈性計算時應考慮重力二階效應對水平力作用下結構內力和位移的不利影響。

三、基本構造要求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4.2.1 混凝土結構中的鋼筋應按下列規(guī)定選用:

2 梁、柱和斜撐構件的縱向受力普通鋼筋宜采用 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 鋼筋。

8.2.1 構件中普通鋼筋及預應力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構件中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鋼筋的直徑 d。

2 設計使用年限為 50 年的混凝土結構,最外層鋼筋的保護層厚度應符合表 8.2.1(表略)的規(guī)定;設計使用年限為 100 年的混凝土結構,最外層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表 8.2.1(表略)中數(shù)值的 1.4 倍。

8.3.1 當計算中充分利用鋼筋的抗拉強度時,受拉鋼筋的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基本錨固長度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普通鋼筋

2 受拉鋼筋的錨固長度應根據(jù)具體錨固條件按下列公式計算,且不應小于 200mm:

la = ζa lab (8.3.1-3)

3 當錨固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大于 5d 時,錨固長度范圍內應配置橫向構造鋼筋,其直徑不應小于 d/4;對梁、柱、斜撐桿狀等構件間距不應大于 5d,對板、墻等平面構件間距不應大于 10d,且均不應大于 100mm,此處 d 為錨固鋼筋的直徑。

8.4.2 軸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桿件的縱向受力鋼筋不得采用綁扎搭接。

8.4.4 縱向受拉鋼筋綁扎搭接接頭的搭接長度,應根據(jù)位于同一連接區(qū)段內的鋼筋搭接接頭面積百分率按下列公式計算,且不應小于 300mm。

ll = ζ1 la (8.4.4)

8.5.2 臥置于地基上的混凝土板,板中受拉鋼筋的最小配筋率可適當降低,但不應小于 0.15%。

9.1.11 (板柱結構)混凝土板中配置抗沖切箍筋或彎起鋼筋時,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

1 板的厚度不應小于 150mm;

2 按計算所需的箍筋及相應的架立鋼筋應配置在與 45°沖切破壞錐面相交的范圍內,且從集中荷載作用面或柱截面邊緣向外的分布長度不應小于 1.5h0(圖略);箍筋直徑不應小于 6mm,且應做成封閉式,間距不應大于 h0/3,且不應大于 100mm;

3 按計算所需彎起鋼筋的彎起角度可根據(jù)板的厚度在 30°~45°之間選;彎起鋼筋的傾斜段應與沖切破壞錐面相交(圖略),其交點應在集中荷載作用面或柱截面邊緣以外(1/2~2/3)h 的范圍內。彎起鋼筋直徑不宜小于 12mm,且每一方向不宜少于 3 根。

9.2.1 梁的縱向受力鋼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伸入梁支座范圍內的鋼筋不應少于 2 根。

2 梁高不小于 300mm 時,鋼筋直徑不應小于 10mm;梁高小于 300mm 時,鋼筋直徑不應小于

8mm。

3 梁上部鋼筋水平方向的凈間距不應小于 30mm 和 1.5d;梁下部鋼筋水平方向的凈間距不應小于 25mm 和 d。當下部鋼筋多于 2 層時,2 層以上鋼筋水平方向的中距應比下面 2 層的中距增大一倍;各層鋼筋之間的凈間距不應小于 25mm 和 d,d 為鋼筋的最大直徑。

9.2.4 在鋼筋混凝土懸臂梁中,應有不少于 2 根上部鋼筋伸至懸臂梁外端,并向下彎折不小于 12d。

9.2.6 梁的上部縱向構造鋼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梁端按簡支計算但實際受到部分約束時,應在支座區(qū)上部設置縱向構造鋼筋。其截面面積不應小于梁跨中下部縱向受力鋼筋計算所需截面面積的 1/4,且不應少于 2 根。該縱向構造鋼筋自支座邊緣向跨內伸出的長度不應小于 l0/5,l0 為梁的計算跨度。

9.2.11 位于梁下部或梁截面高度范圍內的集中荷載,應全部由附加橫向鋼筋承擔;附加橫向鋼筋宜采用箍筋。

9.3.1 柱中縱向鋼筋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縱向受力鋼筋直徑不宜小于 12mm;全部縱向鋼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 5%;

2 柱中縱向鋼筋的凈間距不應小于 50mm,且不宜大于 300mm;

3 偏心受壓柱的截面高度不小于 600mm 時,在柱的側面上應設置直徑不小于 10mm 的縱向構造鋼筋,并相應設置復合箍筋或拉筋;

4 圓柱中縱向鋼筋不宜少于 8 根,不應少于 6 根;且宜沿周邊均勻布置;

5 在偏心受壓柱中,垂直于彎矩作用平面的側面上的縱向受力鋼筋以及軸心受壓柱中各邊的縱向受力鋼筋,其中距不宜大于 300mm。

注:水平澆筑的預制柱,縱向鋼筋的最小凈間距可按本規(guī)范第 9.2.1 條關于梁的有關規(guī)定取用。

9.3.2 柱中的箍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箍筋直徑不應小于 d/4,且不應小于 6mm,d 為縱向鋼筋的最大直徑;

2 箍筋間距不應大于 400mm 及構件截面的短邊尺寸,且不應大于 15d,d 為縱向鋼筋的最小直徑;

3 柱及其他受壓構件中的周邊箍筋應做成封閉式;對圓柱中的箍筋,搭接長度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第 8.3.1 條規(guī)定的錨固長度,且末端應做成 135°彎鉤,彎鉤末端平直段長度不應小于 5d,d 為箍筋直徑;

4 當柱截面短邊尺寸大于 400mm 且各邊縱向鋼筋多于 3 根時,或當柱截面短邊尺寸不大于400mm 但各邊縱向鋼筋多于 4 根時,應設置復合箍筋;

5 柱中全部縱向受力鋼筋的配筋率大于 3%時,箍筋直徑不應小于 8mm,間距不應大于 10d(d為縱向受力鋼筋最小直徑),且不應大于 200mm。箍筋末端應做成 135°彎鉤,且彎鉤末端平直段長度不應小于箍筋直徑的 10 倍;

6 在配有螺旋式或焊接環(huán)式箍筋的柱中,如在正截面受壓承載力計算中考慮間接鋼筋的作用時,箍筋間距不應大于 80mm 及 dcor/5,且不宜小于 40mm,dcor 為按箍筋內表面確定的核心截面直徑。

9.4.8 剪力墻墻肢兩端應配置豎向受力鋼筋,并與墻內的豎向分布鋼筋共同用于墻的正截面受彎承載力計算。每端的豎向受力鋼筋不宜少于 4 根直徑為 12mm 或 2 根直徑為 16mm 的鋼筋,并宜沿該豎向鋼筋方向配置直徑不小于 6mm,間距為 250mm 的箍筋或拉筋。

9.7.1 受力預埋件的錨板宜采用 Q235、Q345 級鋼,錨板厚度應根據(jù)受力情況計算確定,且不宜小于錨筋直徑的 60%;受拉和受彎預埋件的錨板厚度尚宜大于 b/8,b 為錨筋的間距。

受力預埋件的錨筋應采用 HRB400 或 HPB300 鋼筋,不應采用冷加工鋼筋。

直錨筋與錨板應采用 T 形焊接。當錨筋直徑不大于 20mm 時宜采用壓力埋弧焊;當錨筋直徑大于 20mm 時宜采用穿孔塞焊。當采用手工焊時,焊縫高度不宜小于 6mm,且對 300MPa 級鋼筋不宜小于 0.5d,對其他鋼筋不宜小于 0.6d,d 為錨筋的直徑。

9.7.4 預埋件錨筋中心至錨板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 2d 和 20mm。預埋件的位置應使錨筋位于構件的外層主筋的內側。

預埋件的受力直錨筋直徑不宜小于 8mm,且不宜大于 25mm。直錨筋數(shù)量不宜少于 4 根,且不宜多于 4 排;受剪預埋件的直錨筋可采用 2 根。

對受拉和受彎預埋件(圖略),其錨筋的間距 b、b1 和錨筋至構件邊緣的距離 c、c1,均不應小于 3d 和 45mm。

對受剪預埋件(圖略),其錨筋的間距 b 及 b1 不應大于 300mm,且 b1 不應小于 6d 和 70mm;錨筋至構件邊緣的距離 c1 不應小于 6d 和 70mm,b、c 均不應小于 3d 和 45mm。

受拉直錨筋和彎折錨筋的錨固長度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第 8.3.1 條規(guī)定的受拉鋼筋錨固長度;當錨筋采用 HPB300 級鋼筋時末端還應有彎鉤。當無法滿足錨固長度的要求時,應采取其他有效的錨固措施。受剪和受壓直錨筋的錨固長度不應小于 15d,d 為錨筋的直徑。

(編者注:受力預埋件尚應滿足承載力計算的結果)

9.7.6 吊環(huán)應采用 HPB300 鋼筋或 Q235B 圓鋼,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吊環(huán)錨入混凝土的深度不應小于 30d 并應焊接或綁扎在鋼筋骨架上,d 為吊環(huán)鋼筋或圓鋼的直徑。

2 應驗算在荷載標準值作用下的吊環(huán)應力,驗算時每個吊環(huán)可按兩個截面計算。對 HPB300 鋼筋,吊環(huán)應力不應大于 65N/mm2;對 Q235B 圓鋼,吊環(huán)應力不應大于 50N/mm2。

3 當在一個構件上設有 4 個吊環(huán)時,應按 3 個吊環(huán)進行計算。

11.1.7 混凝土結構構件的縱向受力鋼筋的錨固和連接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 8.3 節(jié)和第 8.4 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縱向受拉鋼筋的抗震錨固長度 laE 應按下式計算:

2 當采用搭接連接時,縱向受拉鋼筋的抗震搭接長度 llE 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11.1.9 考慮地震作用的預埋件,應滿足以下規(guī)定:

1 直錨鋼筋截面面積可按本規(guī)范第 9 章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并增大 25%,且應適當增大錨板厚度。

2 錨筋的錨固長度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 9.7 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并增加 10%;當不能滿足時,應采取有效措施。

3 預埋件不宜設置在塑性鉸區(qū);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有效措施。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

3.2.2 各類結構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均不應低于 C20,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抗震設計時,一級抗震等級框架梁、柱及其節(jié)點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30;

2 筒體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 C30;

3 作為上部結構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樓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 C30;

4 轉換層樓板、轉換梁、轉換柱、箱形轉換結構以及轉換厚板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不應低于 C30;

5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 C40、不應低于 C30;

6 型鋼混凝土梁、柱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 C30;

7 現(xiàn)澆非預應力混凝土樓蓋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高于 C40;

8 抗震設計時,框架柱的混凝土強度等級,9 度時不宜高于 C60,8 度時不宜高于 C70;剪力墻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高于 C60。

3.9.5 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筑,當?shù)叵率翼攲幼鳛樯喜拷Y構的嵌固端時,地下一層相關范圍的抗震等 級應按上部結構采用,地下一層以下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逐層降低一級,但不應低于四級;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樓相關范圍且無上部結構的部分,其抗震等級可根據(jù)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四級。

3.9.6 抗震設計時,與主樓連為整體的裙房的抗震等級,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外,相關范圍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板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

3.10.1 特一級抗震等級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除應符合一級鋼筋混凝土構件的所有設計要求外,尚應符合本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6.3.7 框架梁上開洞時,洞口位置宜位于梁跨中 1/3 區(qū)段,洞口高度不應大于梁高的 40%;開洞較大時應進行承載力驗算。梁上洞口周邊應配置附加縱向鋼筋和箍筋(圖 6.3.7 略),并應符合計算及構造要求。


市場分析